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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宝鸡市陈仓区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 试行)

来源 :  作者:  时间:2020.12.30

中共宝鸡市陈仓区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积极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可不给予党政纪处理的问题。

第三条实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各负其责、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有: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和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14种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村(社区)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职工。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实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七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专责监督职责,积极实施好“第一种形态”,定期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开展“第一种形态”落实情况。

第八条组织部门要将“第一种形态”的措施,主动融入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融入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章适用情形

第九条适宜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措施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自律方面,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注意的;

2、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察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注意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讲团结,干部群众有不良反映,有必要提醒注意的;

4、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的;

5、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但问题过于笼统、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6、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经过初核,虽无违纪事实,但尚不能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或经了解未发现违纪问题,但需要进行提醒、告诫防范的;

7、反映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方面存在问题的;

8、反映党员干部有家风不正、家教不严、配偶子女及亲属有负面影响的。

第十条适宜采取通报、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等措施的行为主要包括: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

2、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中,发现落实上级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滞后的;

3、辖区党员干部职工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职责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5、专项检查考核排名后三位的;

6、党的建设民主测评得分或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的。

第十一条适宜采取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责令公开道歉、批评教育、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等措施的行为主要包括:

1、集体决策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的问题,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报告的,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班子团结的,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3、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轻微问题的;

4、不认真履职,决策失误或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

5、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轻微问题的,监管不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一定责任的;

6、责任心不强,担当不够,分管工作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作慵懒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久拖不决,不予答复或不及时办理的;

7、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但需要及时批评教育、纠错改错的;

8、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

9、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被投诉且被查实的;

10、不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生活情趣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

12、符合容错标准可以减轻、从轻处理,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置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第一种形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现、谁实施”。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部门均可对管辖的党员干部实施“第一种形态”。

第十三条对发现党组或党员干部存在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由发现人提出“第一种形态”实施建议,并组织有关人予以实施,填写好《“第一种形态”实施情况记录表》。

第十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或领导分工,或工作需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实施“第一种形态”;班子成员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对分管领域主要负责人或有关党员干部实施“第一种形态”;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职责权限实施“第一种形态”。

第十五条符合“五方”联谈提醒的,每半年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请区委书记、区纪委书记共同实施。区委常委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日常监督中发现以及线索研判后认为需要实施“第一种形态”的问题,区“五大板块”推进专班、区扶贫办、区治霾办等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第一种形态”意见建议,报请区委同意后由区委常委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第一种形态”实施情况记录表》,经由实施人和实施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查,并报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七条党员干部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置后,实施人和实施对象应在《全面从严治党纪实手册》上记录,并应在实施对象所在单位下一次民主生活会上开展自我批评。

第十八条党员干部接受“第一种形态”时,不提供真实情况,故意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同一工作被实施“第一种形态”两次(含两次)以上,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群众仍然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建议对其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应建立实施“第一种形态”工作台账,同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并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部门对开展“第一种形态”情况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第一种形态”处置而未处置,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区委办商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