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西省万载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该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5件8人。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该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权力缺乏制约、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督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直接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因。为进一步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该市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原因作简要分析。
一、该市涉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从涉案主体看,以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为主。从该院查处的5起案件看,都涉及村支部书记、主任和会计,查处的8人中,其中村支部书记3人,村委主任2人、村委会计1人。
(二)从涉案的罪名看,主要是贪污、挪用公款罪。查处的5件8人中,涉嫌贪污罪的6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2人,涉及贪污、挪用、受贿多罪名的1人。
(三)从涉案的环节看,主要涉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从案件的查处中发现,犯罪环节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拆迁补偿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过程中。在这一环节,部分村委干部想趁机捞一把,相互勾结,共同虚造工程开支,套取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进行私分,或者将征地补偿款挪作他用。
(四)从作案手段看,简单直接。由于大部分村委会财务缺乏有效监督,因此作案手段均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截留、收入不记账或直接侵吞、挪用,作案手段原始、简单。该院查办的黄茅镇南岭村书记汤某等人贪污案,即是采用骗取国家化解普九债务的资金归个人所有。
(五)从犯罪形态看,合伙共同作案情况突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采取欺上瞒下的办法,共同结伙作案。在该院查办的这五起案件中,都是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共同商量,书记审批,主任具体操作,会计负责做假账,进行共同犯罪。
二、诱发该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低,法治意识淡薄。涉农职务犯罪人员法律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缺乏应有的从政道德修养,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意识差,“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严重,将权力作为以权谋私的工具。有的涉案人员认为农村工作很辛苦,用土地征用补偿款搞点福利是应该的,不是犯罪行为。被查处的村干部中绝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认为当村干部拿钱不多管事不少,觉得入不敷出,心理上产生不平衡,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加之不懂法,对罪与非罪、虚列开支与贪污,借用与挪用划不清界限,以致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如黄茅前进村书记阳某等人认为自己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做了贡献,但收入很低,于是产生贪污的念头,直到被该院立案查处时才追悔莫及。
(二)财务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力,缺乏有效监督。从以上所查办的5起村级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看,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混乱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账目混乱。尽管近几年该县各镇、街道、园区对村级财务都进行了规范,但三个发案单位仍然存在账目设置不规范,明细账不全,会计凭证只记流水账,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不记账或用白条冲账等问题,在财务管理上存在极大漏洞。二是财务制度不落实。一切开支均由支部书记掌控,收入、支出、报销等全凭书记“一支笔”,旁人无权干预,财务审批不严格,白条、三联收据仍然存在,白条下账、假票据入账、重复报账等现象比较普遍,有的自批自报,有的互批互报,给贪污、挪用犯罪以可乘之机。三是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身兼数职,缺乏合格的财会人员。这种现象并非个别,有的主任兼会计,有的主任兼出纳,有的会计兼出纳,行政财务权力独揽,无人制约。再加上镇(乡)政府经管、财政部门人力不足,对这些村委会财务管理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没有定期对账目进行审核,从而使村委会部分干部相互勾结实施共同犯罪成为可能。
(三)权责不明,权力过分集中,村务不够公开。农村基层组织承担的事物相当繁杂而且重要,这些事物通常都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政府有关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也是经由农村基层组织完成,也就是说农村基层组织实际上承担着协助上级行政部门开展大量工作的任务。在这些工作中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政策不公开不透明;二是执行操作上弹性较大;三是只注重结果而忽视操作过程,面对隐患预见不够。基于上述三方面原因,导致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觉得有漏洞可钻,家长制作风显现。由于农村基层组织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村级权力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有的村委会主任还兼任村会计或出纳。在目前该市还没有健全对村级行政工作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审核工作机制的情况下,导致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大,诱发贪污贿赂犯罪。一是纵向监督软弱。从案发的环节看,市国土部门对农村土地征收的面积、人员范围、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发放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对上报的材料不进行认真审核;镇政府和土管所对村委会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给部分村委会干部主要负责人虚列开支套取土地征用补偿款进行私分创造了条件。二是管理乏力。目前该市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往往是发一个通知检查一次,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三是内部监督虚化。虽然目前农村基层设有群众代表组织,但实际上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一些明显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大量的白条和虚假发票得以报销,对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使用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村委会干部趁机从中贪污、挪用公款。四是公开制度没有落到实处。部分农村基层组织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大多数村务公开栏的内容简单,财务数据也较为概括笼统,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得不到落实。这是造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以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廉政建设,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法制教育,强化公仆意识。引导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效构建农村预防腐败体系。
(二)建立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常态化制度。预防和制约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我们认为应对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一是严格村级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科目,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重大收支项目,如土地征用补偿款、土地经营收入等都要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审批制度。严把财务收支关口,对不合理支出,一律不予支付,坚决杜绝白条下账、假发票入账。二是实行村民代表理财制度。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成立村民代表议事会,凡村委会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农村基层工程建设,都必须经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决定,向村民理财小组公开财务收支账目,做到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三是实行村级财务镇(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作用,建立定期不定期对村级财务管理审核制度,实行监督常态化,每季度监督村级财务向村民公开,每年都要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追究责任,切实把犯罪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三)建立村级财务主办会计委派制。目前村级主办会计的人员选用和管理还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制,随意性较大,不便于监督管理。因此建立村级财务主办会计委派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委派制就是村级财务主办会计由镇(乡)、街道、园区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委派到各村(居)委会任主办会计,每两年交流一次,主办会计的财务工作接受经管办业务指导和监督。村级财务主办会计委派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防范村委相互勾结、集体贪污、挪用犯罪,也可以杜绝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兼任会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