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嫌犯罪人员与党员身份不符、“带着党员权利入狱”等问题,日前,山东省临沂市纪委监委结合审查调查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止党员权利工作的实施办法》,对中止党员权利工作予以规范。
坚持依纪依规,界定中止权利条件。规定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涉嫌犯罪被监察机关依法留置、司法机关依法逮捕为前提,不适用于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发现党员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应当及时中止其党员权利。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条件,党组织应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厘清职责权限,细化办理流程。坚持分级管理。结合审查调查工作实际,按照职责明确、操作简易、运转规范、衔接顺畅的要求,明确中止党员权利工作“由谁来提出、由谁来作出、由谁来宣布、由谁来执行”等程序问题,并制定文书参考模板,提升中止党员权利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办法》规定对因涉嫌犯罪被监察机关依法留置的党员,由调查部门在报批采取留置措施的同时,一并提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建议,经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向该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中止党员权利建议,并由党委(党组)作出中止党员权利决定。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逮捕决定书或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司法文书后,移交相关案件监督检查部门或派驻派出机构,由其向该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中止党员权利建议,并由党委(党组)作出中止党员权利决定。规范宣布执行。党委(党组)作出中止党员权利决定后,应当抄送向其提出中止党员权利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协调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向其本人及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
精准稳慎处置,保障党员合法权利。针对党员被中止党员权利决定后,监察机关作出调查结论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处理结果的不同情形,分别提出相应处理,保障党员合法权利,最大限度教育帮助挽救党员干部。比如,对经审查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党组织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对经审查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其被中止的党员权利;经审查应当给予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严把时间节点。《办法》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已被中止党员权利的涉嫌犯罪党员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等不同情形,明确规定应在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再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山东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