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陈仓廉政 - 正文

陈仓廉政

陈仓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时间:2010.07.22

陈仓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查办案件程序,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依据中、省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中、省、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规范”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和职能是:紧紧围绕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全面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五项职能,促进办案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对区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做好自办案件线索的排查交办工作;

2、做好案件的备案登记和填报统计工作;

3、定期对查办案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4、对区纪委监察局办案审批文书、案件档案统一管理;

5、对全区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全区纪检监察组织正在查处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7、组织召开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做好与其他执纪执法单位的协调工作;

8、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信办案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线索管理

第五条 坚持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制度。

第六条 凡属区纪委监察局办理的案件线索,包括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公检法移送、网络举报或者通过查办案件、执法监察、监督检查、纠风治乱等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一律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后,案管室登记备案,集中管理。

第七条 信访室对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或尺度不好把握的案件线索,由信访室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进行排查和研究,进行集体排查,确定办理方式。

第八条 经过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或经主要领导批示,区纪委初核及转基层查报结果的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以下简称案管室)将案件线索及时、保密地移交或摘交到承办室或基层纪检组织。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在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积极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按时沟通协调,及时相互移交案件线索。

第十条 对在案件调查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经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由案管室负责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1.需要司法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进行配合的;

2.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3.需要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办案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严格落实办案措施在适用对象、审批权限、使用条件及时限上的规定。对“两规”、“两指”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办案人员遵守办案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办案人员回避,指定协作办案等制度。

第十三条 对处分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对办案治本工作及相关单位落实案后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第十五条 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审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或针对大案要案,对查办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督促办理

第十七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案件及有遗留问题的进行督办。

1.依据查办案件在各阶段的时限规定及有关办案措施的时限规定,及时督促督办;

2.依据查办案件审批程序及有关办案措施应当履行的程序规定,督促案件调查组按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3.依据上级要结果案件办结时限和有关领导批办时限,加强与信访室、案件调查组的联系,督促其按时向交办机关上报结果、及时向批办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线索办理时限要求,向承办单位(室)询问进展情况,进行口头或电话督办。

对于超时未报结果的,案管室进行发函督办。        

第六章 统计分析与归档

第十九条 对全区纪检监察组织接受信访举报及查办案件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和统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二十条 每半年对全区办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治理对策,报送市纪委案管室及本委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信访件,由信访室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统计表》。

本委的初核了结件和立案案件由调查组分别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

对于区纪委转基层要结果的了结件,经审理室审查后,由信访室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对于基层的立案案件,经审理室协审后,由审理室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

以上统计表及登记表每月15日前送案管室,由案管室负责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 区纪委的初核了结件,由调查组填写《初核了结审批表》后,经调查组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调查材料一并移送案管室保存。

立案案件,经审理室审理后,常委会研究处分决定并生效后,由案管室归档并存永久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区纪委转基层要结果的了结件,经审理室审查后,调查案卷由基层纪委保存,区纪委备案。

对于基层的立案案件,经审理室协审后,案卷由基层党委保存,区纪委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